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82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3层。
组织机构代码:30056860-X。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04935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