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兴客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68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兴客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兴客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04执68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