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现在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784号 原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现在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