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现在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784号之一 原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现在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3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