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等与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25民初1443号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
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和与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处于羁押期间,致使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正处于羁押期间,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崔立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