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5民初1号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文,职务,经理。
原告:李志和,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明水县。
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安生,职务,经理。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崔立中
审判员 闻 静
审判员 刘万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运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