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5民初42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
被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文,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需要重新确认被告主体资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彦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