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25民初81号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住明水县。
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和与被告明水县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