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明水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25民初607号
原告***,住肇州县。
被告明水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水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所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原告应向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产所有权存在争议,并已被其他法院扣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万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