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25民初607号
原告***,住肇州县。
被告明水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水县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明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所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原告应向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产所有权存在争议,并已被其他法院扣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万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