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森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B座9层A室内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贯***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西段路南(复兴保温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08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