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

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治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俊,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少华,天津中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珠海联谊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永红
审判员  徐烽娟
审判员  马翠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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