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

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837号
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刁益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