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139号
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总经理。
被告:***自动化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62号24幢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BobGreiveldinger。
本院审理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自动化控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4元,由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源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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