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961号
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少华,天津中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动化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62号24幢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BobGreiveldinger,执行董事。
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自动化控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原告***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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