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553671X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少华,天津中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3665692D,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正,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1执1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