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土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独行审初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以下简称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武忠,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土地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事项(处罚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即38139.15元。其中,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栗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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