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民初182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年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化,该公司经营部主任。 被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鼎**(***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计 野 审  判  员   庄 姣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