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晖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859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青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晨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非公有制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托里县三联碎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非公有制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托里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非公有制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托里县欣荣碎石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哈图镇三联碎石场内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托里县三联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县欣荣碎石生产有限公司、托里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晨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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