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青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突发疾病,***无法确认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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