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基公司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事实为由,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43元,减半计取为580.22元,由上诉人瑞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德 明
审 判 员 吴 婷
审 判 员 莱提排依米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照
书 记 员 郭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