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03民初1811号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75-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奎屯利美花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