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38号
芦溪县天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芦溪县天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以下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冻结被保全人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0×××35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
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