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财保6号
申请人芦溪县天洋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江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92911855H。
法定代表人敖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流岭进长公路3.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5872621U。
法定代表人樊勇。
申请人芦溪县天洋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芦溪县天洋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7月31日,萍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芦溪县天洋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