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1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财,安源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流岭进长公路3.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5872621U。
法定代表人:樊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园花,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刘细萍
人民陪审员 胡广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