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387号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07040W。
法定代表人:杨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774602。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圣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