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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699号
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635号工投龙子湖区中小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阮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