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601号
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635号工投龙子湖区中小产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07040W。
法定代表人:杨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巨峰,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亿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雇佣关系,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因业务开展需要陆续向原告申请借款共计9000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差旅费费用使用情况及发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既不向公司还款,也不报销款项使用明细。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全部借款。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公司职工,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差旅费费用使用情况及发票,由此也证实本案基础事实并非民间借贷。2、被告听从公司安排出差,一般是两人同行,公司差旅费一般应当先由公司负责人开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销。情况紧急时,可先由紧急人预支差旅费,多退少补,经领导审核后认可发放。被告出差回来后即将发票交付给公司,原告出具证据中也载明有提供发票2774元,但未提供完全,应责令原告将所有被告报销的凭证予以出示,且在出差途中产生的领导安排买烟、买水、请客、加油等全部支出也不可能每一项都有票据,因此一般规则是稍微多出的费用原告也不追究,作为对出差人员的补偿。出差人员并非被告一人,原告应当依据事实进行追诉。3、原告认可有票据的款项为2744元,与其起诉的借款本金9000元明显不符,请法庭予以查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原系原告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预支差旅费等,该款项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预支的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原告按其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原告在庭审中称对被告是否将案涉款项用于开展公司业务并不知情,与其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因开展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支9000元的表述相互矛盾,原告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弘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