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吉尔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安吉尔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发矿泉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恢2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安吉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发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乐成胜,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齐晏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恢复(2008)齐晏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山东宏发矿泉水有限公司早已停业不再经营,且公司无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工商登记已经不存在了。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等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账户金额合计3000余元,存款银行都在福建省,通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齐晏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全
审判员:*保国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