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4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庆安县电视台职工,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绥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鹏与被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云鹏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云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00元,由原告陆云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