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81民初322号
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1665507X6。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委2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义,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有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原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亮
审判员冯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