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才晶岩与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23民初2440号
原告才晶岩,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066073536H,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大街与南二路交口处(华辰商场内)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1665507X6,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委2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晶岩与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晶岩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晶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才晶岩负担。
审判长李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