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22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被执行人: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贾洪学,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绥化市。
本院在执行***与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