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莲城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894XJ。
法定代表人:郑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湘03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莹
书 记 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