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

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894XJ,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红波,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风险提示。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1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属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5846.4元,尚有95846.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