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民初173号 原告:**强,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莲城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强诉被告湘潭市铭鸿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强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强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左娓娓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朱 奕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