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执行人人:珠海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