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23民初242号

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七星台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红城乡夏王村三组4号。

法定代表人:黄支平,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与被告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丽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俊丽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俊丽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46万元,原告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决被告俊丽达公司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5日为472011元);3.判决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俊丽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俊丽达公司监利厂区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2018年2月3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截止2018年2月3日下欠工程款631万元。2018年9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承诺协议,就剩余工程款591万元约定了偿还时间。被告**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款45万元,至今还欠原告工程款546万元。2018年9月15日双方签订还款承诺协议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息8%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付款协议,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

俊丽达公司未予答辩。

**辩称,债务数额不准确,后来又为原告代付了34万多元款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的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还款承诺协议等相关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结合**的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俊丽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俊丽达公司将其厂区新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行工程建设施工。2018年2月3日润通公司员工黄年香与俊丽达公司股东**签订《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厂房结算协议》,约定“总共欠工程款631万元整。在2018年2月8日前偿还工程款40万元整;在2018年9月1日前偿还工程款191万元整;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400万元整”。2018年9月15日,润通公司与俊丽达公司就剩余工程款591万元签订《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还款承诺协议》,约定“1.2018年10月20日前,荆州俊丽达公司偿还工程款1000000元给润通公司;2.2018年11月30日前,荆州俊丽达公司偿还工程款910000元给润通公司;3.2019年7月31日前,荆州俊丽达公司偿还工程款4000000元给润通公司。如荆州俊丽达公司逾期没能支付上述工程款,按2018年2月3日开始计算并支付应付工程款8%的年利息给湖北润通公司”。承诺协议加盖润通公司与俊丽达公司印章,俊丽达公司股东**在还款承诺协议担保人栏签名,润通公司员工黄年香在还款承诺协议收款人栏签名。还款承诺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二次付款45万元给原告,剩余工程款546万元未付。为此,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求。

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核对,被告还为原告代付了343000元工程款,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工程款5117000元(5460000元-343000元)。庭审时,双方请求自行和解,但未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润通公司与被告俊丽达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所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对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还款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俊丽达公司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俊丽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5117000元,按协议约定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担保,未注明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17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5117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4元,减半收取计26662元,由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端  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雅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