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3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七星台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红城乡***三组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俊丽达电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