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2民初2248号
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
经营者:***,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四路天汇集团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