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83民初806号
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四路天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26969564。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
法定代表人:周永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建设)与被告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周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通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震、周远国、被告新周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通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997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新周场村委会与润通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润通建设承建新周场村便民服务中心,约定工程价款为692396.41元。2016年12月11日,新周场村委会与润通建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润通建设承建新周场村委会院墙,约定工程价款为220000元。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70338.45元,余23099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支付。
被告新周场村委会答辩称:对下欠230997元工程款无异议,被告不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是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新周场村委会与润通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润通建设承建新周场村便民服务中心,约定工程价款为692396.41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付工程总结算价款的40%,工程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总价款的30%,工程验收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便民服务中心工程于2016年3月18日开工,于2016年8月19日竣工。2017年1月11日办理了验收,2017年1月23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681335.45元。2016年12月11日,新周场村委会与润通建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润通建设承建新周场村委会院墙,约定工程价款为22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结算价的80%,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院墙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3月3日办理了验收,2017年3月9日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20000元。
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448535.45元及利息,本院(2017)鄂058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润通建设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并办理了结算,已到期的工程款金额为448535.45元(按资金拨付审批表计算:272535.45元+176000元)。该案判决:被告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8535.45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72535.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0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17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判决书所判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后被告又支付了两个合同项下的工程款221803元,原、被告确认现欠付工程款金额为230997元。原、被告均无法分清上述已支付款项是支付的哪个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原告请求欠付工程款230997元从2019年3月10日起计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董市镇采购项目验收、审计及资金拨付审批表、本院(2017)鄂058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周场村委会与润通建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润通建设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并办理了结算,新周场村委会理应按照结算数额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庭审中查明到期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30997元,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17年提起的民事诉讼是针对当时已到期未支付工程款提起的诉讼,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验收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后期支付的工程款无法分清是支付的哪个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故应从后一合同即《施工承包合同书》的质量缺陷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997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309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607元,由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