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四路天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26969564。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
法定代表人:雷勇,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