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七星台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26969564。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三汇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港盛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6E4F1P。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汇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