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2民初1098号
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
经营者:***,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七星台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宏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