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7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坤,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君泰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A座2-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9381466。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改正,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君泰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8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0月29日,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天津市君泰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意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8民初8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位海珍
审 判 员 高 娜
审 判 员 葛淑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