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4民初6015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恒大街834号。
经营者:***,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E-19栋1-2层04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东雷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原告已预交927元,退回877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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