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鼎盛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4563号
上诉人黑龙江鼎盛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6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鼎盛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七日内没有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鼎盛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泉 审判员  于敏 审判员  杨蕊
书记员  那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