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执94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297,970.99元及利息。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办公用房。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李祎丹 审判员  吕树成 (院印)
书记员  关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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