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3208号
原告: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室道外区先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孟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岚,经理。
原告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哈尔滨益鑫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60元,退回1310元)。
审判员  李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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