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78867号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桥西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喆,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道里区通达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5230元,按***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5080元),由***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