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78867号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桥西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喆,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道里区通达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5230元,按***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5080元),由***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