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6123号
原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1号楼7层1单元705。
法定代表人:张士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南街1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国 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锦 辉